昨天发文之后的晚上,通化中院官宣了正式通报了,此前法律各界广泛关注,媒体广泛报道的二审法官王成忠、一审法官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结果: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结果一出,宣告着这两起此前各界对于法官自由裁量与审判违规情形在追究枉法裁判刑事责任时如何界限的争论,给出了终审结论,尽管王成忠及其辩护律师是不认可的。转述一下二审法院认定认为:上诉人张大庆、王成忠作为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承办人及合议庭审判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他人请托后,或违规会见当事人亲属并商谈案情,或主动告知特殊关系人自己是案件承办人并同意关照、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请托人与案件的关系,为徇私情,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形成偏袒请托方的错误裁判,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林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他人请托”,“违规会见当事人亲属并商谈案情”,“主动告知特殊关系人自己是案件承办人并同意关照”、“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请托人与案件的关系”,这些审判违规行为在王成忠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吉0403刑初1号里,具体是这么表述的:
赵艳霞(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庭长)的证言:郭永贵诉郭长兴林地林权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4月24日由立案庭和法院办案系统分配给我承办。同年5月3日,关大力找过我,说案件分错了要从我庭取走,我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领导交给别人办了。郭长兴的诉讼代理人李笑岩(林地的实际持有人,辽源市中院法警队法警金宝华的丈夫,金宝华是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证言:我和郭永贵是亲属关系,现仍欠郭永贵约100万元。东辽县建安镇安义村林地,实际所有人是我和我妻子金宝华。……东辽县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是以郭永贵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的;东辽县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我是以原告方证人身份参与的。二审期间,我没有出席庭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王成忠提供过帮助。其中金宝华是我妻子,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金宝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他是我妻子的三哥”;金宝岩(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证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和王(东辽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打过招呼,是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后来的结果我均不清楚,直到2017年3月的一天,金宝华告知我李笑岩胜诉,后李笑岩通过我的司机刘刚给了我三条香烟。后被告人上诉到辽源中院,我在市纪委介入调查该案审理情况后,才从关大力那里知道了分案给王成忠的情况,但是期间金宝华和关大力都没有向我汇报此事,我也没有主动找王成忠过问此案,有一次王成忠碰见我说金宝华家的案子上诉了,他负责审理,近期准备开庭,我告诉王成忠,作为二审的主审法官一定要把好关。
该二审案件合议庭法官王涛(辽源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证言:合议评审前,王成忠曾经对我和王诣渊说过,郭长兴的代理人李笑岩是金宝华的丈夫,金宝华是金宝岩的妹妹,当时王成忠对我和王诣渊说完这件事后,我觉得一定是上头领导跟王成忠打招呼了,意思是让王成忠给我们提个醒在合议时照顾一下,我曾看见金宝华多次到王成忠办公室。王成忠的供述与辩解:案件分给我之前,金宝华(本院金宝岩副院长的妹妹)找过我,提及该案分给我审理,希望我予以关照,我当即表示没问题;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协议的证据效力问题,......在庭审中我问到办理林权证时是否需要交税,上诉人回答不知道,被上诉人回答不需要交税如果按正常逻辑再继续追问、继而继续调查,避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没有追问的原因是金宝岩副院长和同事金宝华的因素,只想在庭审中不发生可能影响维持原判的情况。合议时审判员王涛、王诣渊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合议前我向二人提及了李笑岩与副院长金宝岩的关系,金宝华告知我希望案件维持原判,我在合议后将结果告知了金宝华,并在生效后给她出具了生效证明。
2017年3月23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郭永贵诉被告郭长兴林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张大庆主审),判决被告郭长兴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2017年6月26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书(王成忠主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22日,李笑岩(郭永贵诉郭长兴案件中林地的真正所有权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7)吉04民终426号民事判决(王成忠主审)确有错误,由该中院再审。2017年9月3日,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9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以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以原告郭永贵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了原一、二审民事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郭永贵的起诉。
基于以上情节,二审认为,“为徇私情,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形成偏袒请托方的错误裁判,情节严重,”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尽管网上还没有王成忠的二审判决书全文,以上综合至今已经公开的法律文书披露的案情,本号力求为读者简要全貌还原了王成忠被判枉法裁判罪的法院认定依据,相信二审判决书的内容也不外乎如此。可以说,如果没有以上赵艳霞、李笑岩、金宝岩、王涛,乃至王成忠自己供述的审判过程中的种种违规情况,即使王成忠审理的郭永贵诉郭长兴林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结果被再审结果改判,即使是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进而错误适用法律,最多算是法官法律水平不足的审判错案而已,是不会让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反之,即使存在以上的违规情形,法官能够全面审查此案,查明林地的实际控制人,要么认定要么追加当事人,对于争议巨大的林地价格采取折中的鉴定方式(个人看法哈),也应该不会构成枉法裁判罪的。然而,说这些,都已经晚已。现实里,能够跟法官就案件审理过程私下里说上话,要么是同事领导,要么是以往熟识的关系人,除了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还有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同事:×××法官,我亲戚有个案子,能不能调到你的手里,你给能照顾的地方给点照顾。领导:×××,你手里的某某案件,一定要好好把关(潜台词是,案件的一方是我的亲戚)。关系人:×××法官,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某某某的亲戚,希望在调查程序上不要深入调查,在法官裁量权可左可右的范围内,给予关照,某某某很关注这案件的。这些貌似只是没有明示需要法官徇私枉法的明示或暗示,只是一些关照、关注、把关之类的模糊话,法官应该怎么做?而一旦将来案件的结果出现问题上纲上线的查究起来,这些明示或暗示,会不会就是二审法院二审判决中“为徇私情”的证据呢?微信群里,有人闻听二审判决结果,言称,此案开创了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入刑的先例。王成忠在一审法庭庭审最后陈述中,针对以上的违规之处,他的解释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其实,烟语君想说的是,法官的日常考评,需不需要同事匿名测评?法官的提拔考核,需不需要领导推荐打分?法官的衣食住行,需不需要熟识人关照?......在案件结果大概率不会被发起再审审查,即使再审审查也不会审查案件审判过程细节的背景下,法官会不会使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自己认为的自由裁量权,照顾现在或是以后对自己工作生活可以给予帮助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案件请托人,还是不顾请托用公正严格依法办案得罪这些人呢?
这个问题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很好回答,但是落到现实司法实践中,却是一个因人而异后果截然不同而艰难的抉择。拒绝人情案、关系案,道理都懂,可说说容易,落实甚难,最基本的,法官的考评乃至选拔怎么办?故,当真的有法官因人情案关系案入刑之时,唯有一声叹息!法官,刀尖上的舞者,做一名好法官,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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